
1、加拿大阻止入境情況主要有:
(1) 健康嚴重受損者,或患有某種傳染疾病的;
(2) 無法或不愿意自食其力者,攜帶資金不足或缺乏生活手段,有可能成為社會公眾負擔的;
(3) 犯罪被起訴者,因不同案件而被控告者;
(4) 就加拿大所知,從事間諜行為或顛覆民主政府者,入境可能從事或以武力顛覆任何政府,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
(5) 從事暴力活動,危及加拿大人民的生命或安全﹑社會秩序或違反公共利益的;
(6) 犯大罪或從事有組織之犯罪者,屬于加拿大政府禁止入境黑名單上的,受到國際刑事警察組織通緝的犯罪分子;
(7) 使用偽造的護照﹑簽證﹑入境許可證或其它證件的;
(8) 以前在加拿大境內違法或犯罪而被驅逐出境的;
(9) 以旅游名義入境,而非真正游客者。
2、有犯罪紀錄的人,進入加拿大的可能性:
(1) 即使曾經犯了可被起訴之刑事罪,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下,或是犯了數(shù)樁輕微罪行,主任移民官有權授予最高30天的旅游權;
(2) 如有犯罪記錄無法入境,可以向移民官證明已改過自新. 如犯的罪在加拿大可判10年以上,也可強調服刑期滿后,已經潔身自好五年以上;
(3) 如較輕的罪,有意入境者可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已改過向善,刑期結束已過了5年(如犯罪時不滿21歲,刑期結束則是2年);
(4) 如打算游覽加拿大,卻無法確定是否能入境,可在出發(fā)前先向加拿大大使館或領事館詢問清楚,征求使館人員的建議,以便到達加拿大邊境時得以順利入境. 有時要參加特殊會議或因其它目的入境加拿大,卻受阻于邊境,因而耽擱行程;
(5) 如無法入境,可在特殊情況下由加拿大之部長發(fā)給特殊許可便可入境. 此類特殊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并可隨時中止. 負責移民法案之部長則有權延長特許之期限。
3、加拿大驅逐出境的主要情況是:
(1) 沒有把扺達加拿大之前曾經觸犯法律而被判刑的事實告訴加拿大移民局;
(2) 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因觸犯法律而被判刑;
(3) 使用虛假文件或偽造文件進入加拿大的;
(4) 持有附加條件的移民簽證進入加拿大,而沒有實現(xiàn)承諾的。如需要2年年成功開辦企業(yè)的移民和需要90天內結婚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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